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以左列範圍為限:
一、貸放與經營困難之壽險業作為週轉金。
二、壽險業因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或實施合併改組,致遭受損失
時,得請求本基金給予低利之抵押貸款,以資彌補。
三、其他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經財政部專案核定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