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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險業之所在地、經營保險種類、資本或基金總額及董事長 (理事主席)
、總經理、董事 (理事) 、監察人 (監事) 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並於變更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
登記;其屬營業執照所載事項之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