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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簽發正式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