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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應優先承受國內保險業自留額以外之再保險業務。
該公司承受之上項業務,應先轉分國內保險業,其轉分金額,以各該保險
業本身之自留額為限。倘有餘額,由該公司自行承受或轉分國外;其轉分
國外部分,亦得以一部或全部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其辦法由財政部定
之。
該公司承受或轉分國內保險業之業務,其再保佣金、盈餘佣金及轉分手續
費標準,應與業者議訂後,報請財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