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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