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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副經理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董事長選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命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內調整。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擬選任之董事長認有適用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長任期本準則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