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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除第 7  條另定施行日期外,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人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通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前項通報紀錄及相關交易憑證之保存依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