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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成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創新實驗審查及評估業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由主管機關要求其迴避:
一、創新實驗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查或評估之創新實驗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會議成員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創新實驗申請人認會議成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該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主管機關作成決定。
五、主管機關認會議成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