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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銷售對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專業投資人、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