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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於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