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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得連結之標的範圍,應與證券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交易得連結之標的相同。
銀行辦理前項商品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