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IAS)、解釋、解釋公告及相關法規辦理。各項業務對交易雙方之各相關限制或規定,不得因組合而有放寬或忽略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