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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其交易限額如下:
一、第一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由電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構約定之。
二、第二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電子支付機構得視其風險承擔能力或特約機構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