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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非公務機關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所屬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並訂定下列機制:
一、檢視、修訂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二、針對評估報告中有違反法令之虞者,規劃、執行改善及預防措施。
前項自我評估報告,應經非公務機關董(理)事會、常務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非公務機關為外國在臺分行、分公司,或未設董(理)事會者,應經其負責人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