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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管人應擬具終止接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接管:
一、接管期限屆至。
二、受接管金融機構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三、有事實足認接管之目的已完成。
四、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
五、其他必要終止接管之情形。
前項之終止接管計畫,應包括接管人就受接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接管計畫之前一個月月底資產負債狀況及後續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