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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受監管期間,自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之日起為一百八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