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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各項債務之展延期間如下:
一、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災區自用住宅房屋貸款:
(一)房屋部分毀損經清理後仍堪使用(如牆壁破損需進行修繕),展延
五年。
(二)一般房屋受災戶(如本條例第八條所規定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之淹
水戶),展延二年。
二、以災區之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及其他擔保貸款,展延一年。
三、汽車貸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展延六個月

四、保險單借款,展延三個月。
五、債務協商債務,展延一年。
每筆債務之利息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後金融機構與受
災居民辦理展延之日起,依前項展延期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