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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發行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