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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
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
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如
附表二)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