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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過渡銀行設理事五人至九人、監事一人,由存保公司任免之。
理事長應為專任。理監事得委聘具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專長之人員擔任,或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
前項理監事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者,存保公司應依其內規墊付差旅費,並由過渡銀行負擔之。
理事長及理監事之報酬,由存保公司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