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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過渡銀行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執行之監督。
二、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簿冊文件及決算報告之查核,並得請求理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三、營業及管理單位之視察。
四、職員違法失職情事之糾舉。
五、為監督業務之需要,得指派過渡銀行之稽核人員或委託律師、會計師協助執行職務。
六、其他依章程規定得行使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