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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應依下列事項於全國性日報為三日之公告,並在過渡銀行之總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主要入口明顯處及其網站公告揭示:
一、過渡銀行設立依據及意旨。
二、過渡銀行之名稱及設置期間。
三、營業項目。
四、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
五、存款人於停業要保機構之存款與停業要保機構之其他債務相關移轉及權益保障事項。
六、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