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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參加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檢送下列書表文件供存保公司承保審核:
一、要保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董(理)事會通過申請加入存款保險之會議紀錄。
五、申請日上一月底止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農會漁會信用部應併檢附全會資料)。如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相關財務資料及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應併予提供。
六、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含流動性及資訊安全之控管)及內部稽核制度。
七、公司(機構)治理制度。
八、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基本資料。
九、對加入存款保險及金融商品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之資訊揭露計畫。
十、其他經存保公司要求應提出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存保公司應通知其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