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委聘會計師辦理資產負債評估。但採公
開標售者,得委聘財務顧問公司辦理相關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
受委聘之會計師、財務顧問公司及估價師應依據管理會核定之相關規定辦
理評估。採公開標售時,受委聘單位得參考前開評估之規定,另行研提評
估原則及方法,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管理會同意後,據以辦理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