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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應以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或停業日之前
一日為基準,對該等機構員工及經理人辦理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年資結算。
年資結算及退休金、資遣費給與標準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之員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二、農會信用部之員工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漁會信用部之員工依漁
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薪點最低核發標準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
辦理。
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準備金提撥不足者,由本基金
補足後,得委託承受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為發放。
農、漁會信用部由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金融法相關規定命令其所
屬農會或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時,得不辦理年資結算,
但仍應以合併基準日之前一日為基準,依第二項規定核算其退休金及資遣
費,並由本基金補足提撥不足部分後,移由承受之農會或漁會專戶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