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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除由主管或管理機關本於職掌
辦理者外,有關業務營運部分,由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授權台灣省合作金庫 (以下簡稱合作金庫) 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