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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創始機構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信託或讓與,檢具主管機關之證明、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及相關契約文件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即轉為一般抵押權,隨同移轉予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無須債務人或抵押人同意或會同申請移轉登記。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動產抵押契約,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