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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出席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同一受益人或持有人,就同一議案不得分割行使其表決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本金持分或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綜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