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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前取得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核發之上市或上櫃同意函。但擬於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