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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自查核報告所載之日期起計,其最低保管年限如下:
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
二、查核報告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