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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託機構對特定人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其提供之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條件:至少應包括基金存續期間、型態(封閉型或開放型)、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受益證券之交付方式、交付日期、到期日、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他受益權內容。
二、投資計畫概況。
三、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發起人、安排機構等相關參與機構之概況及應辦理事項:其中發起人為法人者,至少應記載機構簡介、營運概況、對本基金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發起人為自然人者,至少應記載發起人姓名、對本基金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其餘各機構至少應記載機構簡介、營運概況、最近信用評等結果、義務及責任。
四、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之主要學經歷、資格條件及權限。
五、基金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六、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
七、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八、基金之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說明:
(一)借入款項之目的及其對受益權之影響。
(二)借入款項上限。
(三)借入款項分配使用情形。
(四)借入款項使用控管方式。
(五)借入款項之利息計算。
(六)費用負擔之項目。
(七)費用計算方式。
(八)費用給付方式及時間。
(九)費用不足支付之處理方式。
九、閒置資金運用方式。
十、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
(一)信用評等之機構。
(二)信用評等之結果及其說明。
(三)信用增強之機構。
(四)信用增強之方式。
十一、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十二、受益證券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十三、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十四、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二)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