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集中保管機構應設置參加人帳簿,包括發行人帳簿、票券商帳簿及清算交割銀行帳簿。
前項發行人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如有承銷商及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三、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利率、發行金額、發行日期及到期日。
四、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票券商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三、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四、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算交割銀行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二、清算交割銀行之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三、投資人名稱與其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四、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五、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