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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集中保管機構: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規定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
二、外幣清算銀行: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幣短期票券款項清算之銀行。
三、外幣結算機構: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經營外幣結算業務,並於外幣結算系統辦理外幣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之機構。
四、參加人:指於集中保管機構開設劃撥帳戶或發行登錄帳戶之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發行人。
五、自有部位:指以買斷交易買入之短期票券。
六、待交割部位:指買賣時,應交付買受人之短期票券。
七、附賣回部位:指以附賣回條件交易買入之短期票券。
八、附買回部位:指以附買回條件交易賣出之短期票券。
九、出質部位:指辦理質權設定時,出質人交付質權人之短期票券。
十、質權部位:指辦理質權設定時,質權人收受出質人交付之短期票券。
十一、限制性部位:指依參加人通知限制交割或依法院通知禁止交割或不提示兌償之短期票券。
十二、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買入出賣人自有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十三、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買入出賣人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