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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票券商代銷短期票券賣予他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或外幣結算機構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依代銷數額撥入他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但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者,應於該銀行回覆完成收付後辦理之。
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即通知票券商未完成代銷之交割。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第一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記載買入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