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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