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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立者,應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其因合併由存續機構申請擔任者,應按指撥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