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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未屆清償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應予觀察授信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申報主管機關:
一、授信戶已聲請重整者。
二、授信戶為票據拒絕往來戶,或於其他金融機構債務已有延滯情形,且發行商業本票利率低於票券金融公司承作同天期商業本票利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