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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票券商持有特定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及債券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商淨值百分之十五。
票券商負責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該負責人為政府時,票券商持有該單一企業發行且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及債券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商淨值百分之十五,並得不計入前項持有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