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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企業,指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下列企業:
一、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票券商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
二、持有票券商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票券商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