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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及職掌,編製內部稽核工作手
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內部稽核單位之組織及人員配置。
二、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作業流程及其執行效益之評估規定。
三、稽核之項目、時間、程序、法令依據、工作底稿及相關表單。
四、受檢單位對檢查意見之改進處理方式。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
二、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
,訂定對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票券金融公司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票券金融公司已設立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意見列入董事會紀錄。
票券金融公司應先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
位之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
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評估整體內部
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