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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票券金融公司解散時,於向主管機關繳銷營業執照後,得取回保證金。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後,得取回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