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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司,應由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六、發起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開設專戶存儲股款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八、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之資格證明。
九、公司章程,應含董事會之職責及其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十、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