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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單一銀行持有單一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票券金融公司僅得申請轉投資該銀行轉投資之事業。但為配合金融政策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