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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