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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利益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之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