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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貸款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信用合作社申借安定基金貸款,所有提供之書表資料,由本會幹事人員簽
擬核貸意見,經執行秘書核轉主任委員提請本會審議,決定准駁,貸款之
展期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