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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第二條第一項國內短期票券、國內金融債券、國內公司債、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該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或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Grou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信用合作社投資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所發行之短期票券、非次順位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不受前項信用評等等級限制。
信用合作社投資外國公債,其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Grou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以上。
信用合作社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該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業投資人投資範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