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