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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對外代表特殊目的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對外代表公司。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及應負責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行使及辦理之。董事有數人時,由全體董事以過半數之決議行使。
董事為前項所定決議時,準用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並應作成議事錄。
前項議事錄,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