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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監察人為之。但下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此限:
一、受領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
二、其他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
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經選任者,於受益人會議召開時,應出席受益人會議。